圣才电书: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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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交易后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7 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投资者管理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披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为投资者管理管理的负责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和电话方式进行。(新增)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新增)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新增)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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