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596 证券简称:鲁新新材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开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济南市历 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鲁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效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客户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西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客户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客户之母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原告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鲁新) 与被告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被告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升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泰源煤矿填充项目,为增进双方互信,原告和被告决定由原告济南鲁新及子公司原告泉州鲁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鲁新)与被告中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被告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贸易公司)开展精煤购销业务,二原告分别与被告中盛贸易公司签订《精煤采购合同》,由二原告向被告中盛贸易公司供应精煤煤炭产品。 2024 年 3 月 28 日,二原告与被告中盛贸易公司等签订《债务偿还协议》, 协议中经各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被告中盛贸易公司欠付原告济南鲁 新货款 7,869,465.40 元,欠付原告泉州鲁新货款 50,170,640.37 元。协议约定,本 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债务抵消后,被告中盛贸易公司应付原告泉州鲁新的货款中核减 4,532,431.19 元;另,被告中盛贸易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原告泉州鲁新100 万元货款。目前,被告中盛贸易公司尚欠付原告泉州鲁新货款 44,638,209.18元。 2024 年 2 月,被告中盛集团公司向二原告出具《关于协商解决业务合作事 项的说明》,承认截止 2024 年 2 月被告中盛贸易公司欠付原告货款本金58,040,105.77 元等款项,并承诺作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到上述被告中盛贸易公司对二原告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中盛集团公司应对被告中盛贸易公司欠付二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4 年 5 月 11 日,被告泰升公司向二原告出具《关于协商解决业务合作事 项的说明》,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中盛贸易公司欠付二原告到期货款本金52,507,674.58 元,并提供连带担保。 综上,二原告按照与被告中盛贸易公司签订的精煤采购合同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而被告中盛贸易公司逾期拖欠原告货款数额巨大,二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中盛贸易公司始终不予偿还货款本金等款项。现原告根据《债务偿还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中盛贸易公司支付济南鲁新到期货款 52,507,674.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230,564.60 元,以及以 52,507,674.5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计 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 (注:2024 年 8 月 26 日,济南鲁新、泉州鲁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泉州鲁新将其 对中盛贸易公司享有的 44,638,209.18 元债权及相关其他权利,以及对中盛集团公司、泰升公司的担保债权转让给济南鲁新,并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中盛贸易公司、中盛集团公司、泰升公司。) 2、依法判令中盛集团公司、泰升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中盛贸易公司、中盛集团公司、泰升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保险费 16,721.47 元。 4、依法判令中盛贸易公司、中盛集团公司、泰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 作出的(2024)鲁 0112 民初 136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判令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 52,507,674.58 元及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477,346.75 元; 二、判令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52,507,674.5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三、判令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应向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到期货款 52,507,674.58 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判令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 16,721.47 元; 五、驳回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0,575 元,由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427 元, 由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16,14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内蒙古中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司提起诉讼系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公司货款,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同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 0112 民初 13688 号 《债权转让协议》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