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讼。 六、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 国融证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项目负责人 张璋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张璋、王微 联系电话 010-86393385 传真 010-88086637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 路 7 号万科松湖中心 7 栋 105 号 单位负责人 向振宏 经办律师 向振宏、宾芳梅 联系电话 0769-23075361 传真 0769-23075362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则华、何敏敏 联系电话 021-52920000 传真 021-52921369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4008058058 传真 010-50939716 七、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廖楚然 廖龙飞 叶德馨 何小军 马秋香 全体监事签名: 谢德柱 张成毅 沈伏伟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廖楚然 叶德馨 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4 年 11 月 12 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 廖龙飞 2024 年 11 月 12 日 控股股东签名: 廖龙飞 2024 年 11 月 12 日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柳萌 项目负责人签名: 张璋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向振宏 宾芳梅 机构负责人签名: 向振宏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2024 年 11 月 12 日 (五)审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李则华 何敏敏 机构负责人签名: 张晓荣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盖公章)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开合股份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合同》; (四)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