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ORMITEEUROPEENNE,简称 CE。在欧盟市场 CE 标志
CE 认证 指 属强制性安全认证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
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
种强制性要求。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针对机械行业的认证,ASME 向通过认证
ASME认证 指 的生产企业授予钢印及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中压力容器类使用
U钢印。
TechnischeÜberwachungsVereine,简称 TÜV,意为德国技术监
TÜV认证 指 督协会,是德国官方授权的政府监督组织。TÜV 莱茵是国际领
先的技术服务供应商,在全球新能源行业拥有雄厚的检测认证
和技术评估实力。
UL 认证 指 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LaboratoriesInc.)认证,主要是
产品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和认证。
能效等级 指 根据《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153-
2019)规定,我国空气压缩机产品采用 3 级能效制度,其中 3
级能效规定的比功率是能效限定值,要求空压机的能效水平应
该符合能效限定值规定;2 级能效所规定的比功率是节能评价
值,具有 2 级能效的压缩机产品属于节能产品;1 级能效属于
最高能效。
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3102626H
注册资本(万元) 5,040.00
法定代表人 余浪波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12年 3 月 22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年 8 月 30日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6767 号
电话 021-57360631
传真 021-57360559
邮编 201502
电子信箱 huzhiheng@denair.cn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胡志恒
C 制造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17)》的所属行业 C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C3442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
12 工业
按照《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 1210 资本品
属行业 121015 机械制造
12101511 工业机械
C 制造业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属行业 C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C3442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气
体压缩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
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润滑油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第二类医
疗器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聚焦定制化和大功率等高技术含量产品,致力
于为全球大中型客户提供工业气体压缩应用方案,
主要产品包括空气压缩机系统装备、配套设备和配
件,以及泵类产品。
二、 股份挂牌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德耐尔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总量(股) 50,400,000
每股面值(元) 1.00
股票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交易
是否有可流通股 是
(二) 做市商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8 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3)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适用 √不适用
3、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是否为 是否为控 挂牌前 12 个 因司法裁决、 司法冻
持股数量 董事、 股股东、 是否为 月内受让自控 继承等原因而 质押股 结股份 本次可公开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持股比例 监事及 实际控制 做市商 股股东、实际 获得有限售条 份数量 数量 转让股份数
高管 人、一致 控制人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