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电气: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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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
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选择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年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一)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控股子公司建立、实行与本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
制度,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急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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