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普顿: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购回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提案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七节 股东大会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信息披露 ...... 41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2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 告 ...... 44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四章 附 则...... 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 360 号 5 栋 4 楼 4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
抵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为员工创
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把公司创造成为一流的国际化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水文服务;水资源管理;生态资源监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园区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服务;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测绘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附发起人名录)。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录:

  股东名称(姓    股本构成(万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名)            股)

      马进          220.6620        20.7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肖志华          93.1684          8.74%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李涛          107.8792        10.12%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陈卫东          112.7828        10.58%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石方敏          151.3720        14.2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张旭鹏          93.1684          8.74%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夏月珍          31.98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刘小林          176.5296        16.56%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程家星          19.6144          1.84%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陆茵            19.6144          1.84%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张炜            39.2288          3.68%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合计            1066.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普通股总数为 106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购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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