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255 证券简称:思亿欧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思亿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思亿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思亿欧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开转让。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思亿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672 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 4 幢 1102 室。 第六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61.95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技术创新、价值为本。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翻译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发行。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共 3361.9567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一、何旭明 家庭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98.1088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35.8298%,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龚培彦 家庭住址:宁波市海曙区 XXXXXXX 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10.6243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18.9562%,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方勇 家庭住址:杭州市大关小区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84.2664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7.5840%,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陈沿舟 家庭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XXXXXXX 身份证号码:46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1.8621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1.9676%,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周国买 家庭住址: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7.9307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2.5138%,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徐苏源 家庭住址:浙江省淳安县枫树岭镇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3.0003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6.5700%,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廖智 家庭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XXXXXXX 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3.0221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2.0720%,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八、刘翠梅 家庭住址:山东省单县终兴镇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0.0531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2.7048%,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九、王嵩 家庭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XXXXXXX 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61.10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5.4990%,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李成 家庭住址: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1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58.92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5.3028%,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一、杭州思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帮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成)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 1399 号 18 号楼 2 楼 216 室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2.22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1.9998%,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二、杭州浙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帮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董源)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运溪路 162 号第三层 304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7.78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2.5002%,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三、杭州容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容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翁晓冬) 法定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 53 号 273 室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7.78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2.5002%,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四:浙江蓝贝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晓明 法定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9 号 4 号楼 2 楼 201 室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1.11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0.9999%,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五、倪勇 家庭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 X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1.110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发起人十六、杭州快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旭明 法定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濮家井 26 号 2 楼 236 室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2.2222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2.0000%,现已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