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亿欧: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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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披露;


  2、股东大会;

  3、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4、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5、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6、媒体采访和报道;

  7、邮寄资料;

  8、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产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通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选择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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