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恩: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修订稿)

2024年11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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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3、发行对象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股份认购协议》 以及发行人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一名,系扬州冀海四期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发行对象已开通股转 A 类合格投资者账户。具体内容 详见本报告“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4、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严重受损情形

    除前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 益受损严重的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情形已经解除,发行人 不存在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主办券商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文件以及内部控制和内部治理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制定了《公司章程》, 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 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保存完 整;发行人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 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发行人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 整。

    2021 年,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对公司产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
 形,针对该情形,发行人及时进行纠正,截至报告期末,相关主体已归还全部 被占用资金及利息。上述情形整改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再发生不规范行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 众公司办法》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 申报,中国证监会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6 日)股东为 54 名,其中包
 括自然人股东 48 名、非自然人股东 6 名。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 1 名,发行
 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无需履行注册程序。
四、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及本次定向发行是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因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全 国股转公司采取口头警告的自律监管措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管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详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 规性的意见”之“(一)满足《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况”之“2、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依法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无需取得相关主管单位信息披 露许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适用相关法规中关于涉密信息披露审查的规 定。因此,发行人进行本次发行信息披露无需取得主管单位审批或许可。此外,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无需向国家相关主管部 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无需取得相关主管 单位信息披露许可。

    (三)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在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 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 向发行申请文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定向
 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4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定向发行说明书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4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公告。

    2、2024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相关议案,并就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出具了书面
 审核意见,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的审核意见》。

    3、2024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定向发行说明书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无需取得相关主管 单位信息披露许可,发行人已就本次定向发行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五、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安排的规定

    经查阅,瑞达恩《公司章程》中对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没有明确规定。

    (二)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现有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明确
 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该议案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 合《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范性要求。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确定的股票发行,发行对象为 1 名机构投资者,
 拟认购信息如下:

  序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类型        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    认购

  号                                          (股)      (元)    方式

      扬州冀海

      四期创业  在册股  非自然  私募基金

  1  投资合伙    东    人投资  管理人或    649,913  14,999,992.04 现金

      企业(有            者    私募基金

      限合伙)

  合      -                  -                649,913  14,999,992.04    -

  计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 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五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 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
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参与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扬州冀海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1MACME4RP23

住所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 195 号花
                      都汇商务中心 4 号楼 324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河北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3-06-13

营业期限              2023-06-13 至 2038-06-1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12,681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对象扬州冀海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河北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6348)。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 SB8250。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开具的证券账户信息,扬州冀海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开通股转 A 类合格投资者账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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