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生物: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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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 09 月 20日

            (2024年 11 月 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 事 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监 事 会......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40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2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42

  第二节  内容和方式......4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4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十章  通知......4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47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52
第十四章  附  则......53

              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
司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
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平顶山市叶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东段北侧)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74 万元。公司设立方式为发

起设立。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心谋事、用心做事、诚心成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可溶性大豆多糖、大豆膳食纤维、大
豆蛋白、低温豆粕生产、销售;大豆类制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和销售;本企业产品、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
开发与应用;本企业生产用大豆的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
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为: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万股)      (%)      方式

  1            崔红亮                1200              30  净资产折股

  2            李海斌                810            20.25  净资产折股

  3              张英                810            20.25  净资产折股

  4              张伟                400              10  净资产折股

  5            杨淑贞                480              12  净资产折股

  6            冯会杰                200                5  净资产折股

  7            王海涛                100              2.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0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7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政
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一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
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

东对公司必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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