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 09 月 20日 (2024年 11 月 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 事 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监 事 会......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40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2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42 第二节 内容和方式......4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4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十章 通知......4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47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52 第十四章 附 则......53 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 司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 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平顶山市叶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东段北侧)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74 万元。公司设立方式为发 起设立。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心谋事、用心做事、诚心成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可溶性大豆多糖、大豆膳食纤维、大 豆蛋白、低温豆粕生产、销售;大豆类制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和销售;本企业产品、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 开发与应用;本企业生产用大豆的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 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为: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万股) (%) 方式 1 崔红亮 1200 30 净资产折股 2 李海斌 810 20.25 净资产折股 3 张英 810 20.25 净资产折股 4 张伟 400 10 净资产折股 5 杨淑贞 480 12 净资产折股 6 冯会杰 200 5 净资产折股 7 王海涛 100 2.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0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7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政 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一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 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 东对公司必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