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易庄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

2024年11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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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35960    证券简称:九易庄宸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公示情况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4 年 11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公告编号:2024-047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通过公司内部管理 OA 系统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均无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存在挂牌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

                                                  公告编号:2024-047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股转公司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4、对上述“(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第 1、2、3 款”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告编号:2024-047

《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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