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时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 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 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比 例的现金分红。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 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件、传真、 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 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 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传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对方接到电话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