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堰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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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相关交易事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有关规则,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四条 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〇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传真、专人送出、邮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八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主要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
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以达到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告知股东。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情形以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两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两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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