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凯立: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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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发出的,公告日期为送达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定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
      并或分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有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本章程所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款第(四)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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