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环保: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具体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决定科研开发项目;

    (五)提出对外投资、参股、设立或撤销子公司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二)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或改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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