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和众工: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和众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1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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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4]邦盛股字第 69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邦盛股字第 69 号
    致: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交
易日,符合《治理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座 508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7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18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671,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9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0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查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告的
《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议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277,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会股东贾永君、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671,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766,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095,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会股东杨放光、贾永君、汪为健、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彭友谊                            张  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伊彤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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