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5 王岩 转给配偶,后用于理财 42 2,292 代闫红萍出资 125 王学中 实缴对公司的出资 250 250 闫红萍 购买理财 130 130 综上,三人现金分红的资金流向及用途明确,不存在流向客户与供应商和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八)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学中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注销,公司商标及域名均涉及鑫天朗,请公司说明公司商标及域名均涉及鑫天朗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股权或业务承继关系,与公司是否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1、请公司说明公司商标及域名均涉及鑫天朗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号为“27431839”的“鑫天朗”商标的有效期限 为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0 日,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鑫天朗”的商标及域名实际为公司生产经营使 用所注册。 根据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学兰的说明,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设立目的系以新设公司为经营主体,研发生产新的其他农机产品,由于公司前期对关联方和同业竞争相关规则认识不足,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学中以其近亲属王学兰及其配偶杨德利的名义设立了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 年初因公司规划上市,遂决定注销该关联公司进行规范整改。 综上,关联公司使用的字号“鑫天朗”实际为吉林天朗生产经营所使用而注册的商标和域名,系公司前期对合规治理关于关联方和同业竞争规则的认识不足,现已通过将相关关联公司注销的方式规范整改。 2、公司与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股权或业务承继关系,与公司是否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未有 相关资产,未实际雇佣人员。2022 年 9 月 21 日,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 公司取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九台区]登字[2022]第 11270 号),核准了本次的注销登记申请。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此后,因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先后于 2015 年 7 月、 2016 年 7 月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并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因此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截至本意见回复之日,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根据吉林天朗的客户、供应商的说明,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天朗不存在共同的供应商、客户,与吉林天朗主要供应商、客户在资金、业务上没有往来的情形,不存在成本、费用分担或混同的情形,吉林天朗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与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完全独立。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综上,公司与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不存在股权或业务承继关系,吉林鑫天朗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九台汇金工贸加工厂自设立至注销以来均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公司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已出具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 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说明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如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是否存在被认为无效的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1、说明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3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商务谈判 864.70 100.00 26,968.42 100.00 35,594.46 100.00 招投标 - - - - - - 合计 864.70 100.00 26,968.42 100.00 35,594.46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订单均通过商务谈判获取,公司在框架协议中设定指导价格和价格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公司与经销商的结算价格据此结算,不存在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情况。 2、结合《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如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是否存在被认为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涉及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条款如下: 法规名称 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中华人民共 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和国招标投标 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 法》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中华人民共 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和国招标投标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法实施条例》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 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 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 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 《必须招标的 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工程项目规 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 定》 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 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 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 《必须招标的 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 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用事业项目范 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 围规定》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 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 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 《中华人民共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和国政府采购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 法》 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 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 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农机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主要产品包括打捆机、玉米收获机、其他农机和零部件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开展的业务。公司客户的企业类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 综上,公司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 3、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主要为通过业务人员主动拜访、客户主动联系、同行业介绍、展会接洽等方式独立获取客户,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