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元丰: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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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应当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经理、副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才能生效,辞职报告未生效前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副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副经理直接对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行政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发出的,以公告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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