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元丰: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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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公告
和信息披露义务,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
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如有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无果的,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
日起生效。

    签字见附页:

法人签名:
【顾佳瑜】

                                    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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