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向董事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票数)等。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该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有权就本议事规 则制定修订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