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一节 董 事......26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3 第一节 通 知......43 第二节 公 告......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44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7 第十三章 附 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发起方式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三区 4 号楼-1 至 11 层 101 内 5 层 15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415,176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有关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股东创造收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体育竞赛组织;礼仪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旅客票务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新消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 第十五条 公司系由新赛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 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新赛点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徐林洲 1,218.90 43.34 净资产出资 2 贾培勤 315.90 11.23 净资产出资 3 杨琴 137.70 4.9 净资产出资 4 千合资本管理有 281.25 10 净资产出资 限公司 5 嘉兴朱雀天兔投 262.50 9.33 净资产出资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6 嘉兴朱雀人马投 230.62 8.2 净资产出资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7 北京体创优才科 225.00 8 净资产出资 技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8 上海朱雀丙申投 140.63 5 净资产出资 资中心(有限合 伙) 合计 2,812.50 100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41.51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 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 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 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 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 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 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三)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四)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报价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