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与股东有关联关系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八十五条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界定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 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