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点: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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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融资(包括向银行等借入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二)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董事会批准决定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30%;批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0%。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六)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般应提前 3 日通知,但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 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不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及本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
章规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六)-(八)关于董事 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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