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贝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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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集合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公司进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

  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截止当日 17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及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如:(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 债务;(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四)不及时偿还 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等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相关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关联方所持有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借贷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和公司单方收益事项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担保事项,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一)到(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公司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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