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百一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无法解决 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是指: 1.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其中与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的条款内容,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