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华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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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办法。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壹式叁份,公司留存贰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

                                            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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