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投5: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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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㈠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㈡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㈢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㈠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㈢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盖章页)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4 年 11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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