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投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1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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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400201        证券简称:海投 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部分条款序号、标点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如:“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四日经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14 日经大连市
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大体改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大体改委发委发[1993]62 号文件批准,由大连渤 [1993]62 号文件批准,由大连渤海饭店海饭店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定 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定向募集
向募集方式设立。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 方式设立。1993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
七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同日在大连市 创立大会,同日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局 注 册 登 记 , 营 业 执 照 号
号 210200000261664。                210200000261664。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大    1994 年 12 月 29 日,经大连市经济
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改委发 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改委发[1994]121[1994]121 号文件批准,以大连渤海饭 号文件批准,以大连渤海饭店评估后的店评估后的土地作为国家股进入公司 土地作为国家股进入公司股本,公司依股本,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    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于一九九六年三月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并于 1996 年 3 月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目 前 , 公 司 的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200241278804K。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16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全部
                                  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发行时间为 1996 年 10 月 22
                                  日,并于 1996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    第三条 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23
六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日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摘牌,并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3年10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1,25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发行时间为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托原证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并于一九九 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六年十一月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
牌交易。                          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
代表人。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
                                  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件。                              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会 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方式进行。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司”)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㈡ 要约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议决议。                        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股份的活动。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㈠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㈠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㈡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㈡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㈢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㈢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㈤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㈤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报告;                            计报告;

  ㈥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分配;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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