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其股份;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㈥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㈦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赔偿责任。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通过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担连带责任。 或者通过协议、司法拍卖、其他安排与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书面报 告给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 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 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公司影 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交易股份的 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 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作出书面报告。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计划;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修改本章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八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途事项;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国家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