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栋营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4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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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86

 证券代码:832789          证券简称:诚栋营地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相关事项的公示情
                      况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告》(以下简称“《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对拟 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根据《监 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11月12日至11月21日向全体员工对提名核心员工名 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11名核心员工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告编号:2024-086

  公司监事会认为,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11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

    二、关于《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公示情况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根据《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11月12日至11月21日向全体员工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的核查意见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的

                                                                        公告编号:2024-086

议案》,并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公告编号:2024-080)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修订系为更好发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作用,对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范围和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有利于更好的发挥预留部分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修订不存在新增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情形,不存在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的规定。

    四、关于《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公告编号:2024-086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6、对公司发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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