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电器: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2024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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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挂牌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28】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29】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的整理和日常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30】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31】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9)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2】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 31 条第(6)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3】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34】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5】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6】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7】条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及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9】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第 40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5)审议批准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重大合同订立、委托理财、资产租赁等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②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16)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贷款;

  (17)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8)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9)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40】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董
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41】条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43】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4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4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4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47】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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