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电器: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2024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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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148】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149】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150】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
取法定公积金,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151】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152】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53】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154】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其他监督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155】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156】条 公司可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157】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158】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1)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2)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第【159】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160】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    知

  第【16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件方式送出;

    (3)以传真方式发出;

    (4)以电子邮件、公告方式送出。

  第【16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163】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164】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发出通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后,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或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165】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和方式予以审查。

  第【166】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4) 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等;

  (5)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167】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大会;

  (3) 一对一沟通;

  (4) 公司网站;

  (5) 邮寄资料;

  (6) 电话咨询;


  (7)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168】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 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 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 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方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169】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17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3)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171】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172】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最后
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
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75】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17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77】条  公司有前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178】条 公司因有第 176 条第(1)、(2)、(5)、(6)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3)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4)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79】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0】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181】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8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183】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18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185】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1)至(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187】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188】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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