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3)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190】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191】条 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192】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193】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194】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均以中文为工作语言,其会议通知亦采用中文,必要时可提供英文翻译或附英文通知。 第【195】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196】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97】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