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智: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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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应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购买、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
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建立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交易;

    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的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

  时间。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
  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六条  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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