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智: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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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会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各股东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六条 除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让公司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不参与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四)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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