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八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监事会应提供与会议议题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四)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五)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八)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方式。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先行通过自行协商、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等方式解决;如解决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 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送达;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挂牌期间,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公司在挂牌期间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