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是否正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及管理费用率低于同业公司平均水平,研发费用率与同业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具备合理性。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因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产生一定波动,具备合理性,销售费用率与收入相匹配。公司人均薪酬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虽存在一定差异,但具备合理性,公司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 公司研发费用投入与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人员学历构成等相匹配;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中产生的测试品、废料不存在出售的情形,测试品及处置废料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非外购或长期租赁形成,未在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中核算,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公司偿债能力略低于可比公司,主要系公司流动负债中合同负债金额较高,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速动比率较低具备合理性; (4)报告期内,公司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公司不同类别政府补助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其他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回复: 已知悉,已按照要求执行。 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之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尚未超过 7 个月。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回复: 公司尚未向天津证监局申请北交所辅导备案,故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 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回复: 已知悉,已按照要求执行。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回复: 已知悉,已按照要求执行。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回复: 已知悉,已按照要求执行。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董国军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王 昭 项目小组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吴占宇 方磊 张益赫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左雱梨 伋格 朱柄各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余桐 申洲洋 王钰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