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82 证券代码:838618 证券简称:绿和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 琼 0108 民初 18297 号】,通知内容如下: “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海南聚椒农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胡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周围、李佳、周昕、张玉凡、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 2 份。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公告编号:2024-08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聚椒农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胡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玉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李佳的母亲、实际控制人周围的岳母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海南胡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胡椒公司”)欲收购挂牌公司,与被告周围及挂牌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书》,主要约定:海南胡椒 公告编号:2024-082 公司拟收购挂牌公司 100%的股份;该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周围支付定金 10 万元。海南胡椒公司在支付定金后委派专业人员对挂牌公司进行财务、法务等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如符合收购要求,达到收购条件的,双方另行商议收购价格等具体条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启动“新三板”报批流 程手续。该协议签订后海南胡椒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向被告周围支付定金 10 万元,并委派专业人员进场尽调。后原告海南聚椒农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原告海南胡椒公司指定的收购主体(以下简称“聚椒农业”)与五被告签订《股权交易保证协议书》,并向被告周围、李佳、周昕、张玉凡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 130 万元。后因五被告未能完成挂牌公司 100%股份的转让条件,两原告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向被告周围、李佳、周昕、张玉凡发送《关于<股权收购意向 协议书>及<股权交易保证协议书>解除的通知》,告知因其未能完成收购条件解除上述两份协议书,并要求上述四被告退还定金及保证金合计 140 万元,但四被告收到该通知后,仅退还 10 万元,剩余 130 万元虽经两原告多次催告仍未返还。(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起诉状,两原告以四被告不返还 130 万元保证金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请 求如下: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海南胡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围及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书》;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海南聚椒农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被告周围、 李佳、周昕、张玉凡及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交易保证协议书》; 3、请求判令被告周围、李佳、周昕、张玉凡向两原告退还定金及保证金合计 130 万元及利息 51,309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围、李佳、周昕、张玉凡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编号:2024-082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不涉及挂牌公司承担义务事项,且原被告之间所签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协议,并没有实质做出股权转让的行为,不涉及挂牌公司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形。对公司经营不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不涉及挂牌公司承担义务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2024)琼 0108 民初 18297 号 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