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0 传真:+ 86 571 8790 1500 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66 号 致: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金昌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昌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昌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4 年 11 月 8 日,金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审议《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3. 审议《关于提名张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 5.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审议《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求荣先生主持。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3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龙游县城北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37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64,573,750 股,占金昌股份股本总额的 82.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64,573,750 股,占金昌股份股本总额的 82.6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共计代表股份 0 股,占金昌股份股本总额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金昌股份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26,0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26,0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关于提名张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26,0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26,0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73,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