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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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一百九十三条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自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的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机制,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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