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暨撤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市共进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关系:公司股东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蔡晓辉 与挂牌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4 年 10 月 31 日,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晓辉先生通知,得知其收到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311 民初 8535 号)、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告编号:2024-059 因蔡晓辉先生涉及与原告的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请求其履行回购股份与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四)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 8,838,250.20 元(利息以 投资款 6,227,269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股份回购 款之日,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为 2,676,531.4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3,913.33 元(违约金以股份回购款 8,838,250.20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股份回购款之 日,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 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4、第 1 项与第 2 项金额共计 8,892,163.53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18 日,原告徐州市共进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向法院提出解除蔡晓辉所有财产的查封的申请。 三、 判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蔡晓辉收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311 民初 8535 号之二、(2024)苏0311 民初 8535 号之三),裁决如下: 准原告徐州市共进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撤诉; 解除对蔡晓辉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控制权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59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 蔡晓辉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6,834,457 股股份,占比 19.97%,同时蔡晓辉 为宁波三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三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宁波三叶间接控制公司 13.44%股权,蔡晓辉合计控制公司 33.41%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诉讼不会影响蔡晓辉先生的控制权。 蔡晓辉先生的股权解除冻结程序已经在申请办理中,公司将根据解除冻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0311 民初 8535 号之二《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0311 民初 8535 号之三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