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若福: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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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监事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对外投资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作机制,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的方式送出的,发送传真的当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以公告日期为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事项,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体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媒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的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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