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花: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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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第一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下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现任董事丧失任职资格的,任职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
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但未达到
需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不到 30%的对外
投资、借贷、采购、销售及其他经济合同;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25%且未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 15%且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达到 35%且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达到 5%且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交易或投资事项;

    (四)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的权限;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其他职权的,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管理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董事会不能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若审批权限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该规定、规则为准。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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