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花: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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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可以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进
行。收件地址以股东名册记载的地址为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发出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注重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
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具体规则根据《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媒体,依法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定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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