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何韦律师行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 HON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G KONG HONDA PRINTING HOLDINGS LIMITE D 香港鸿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之香港法律意见书》 YEO ASHLEY & PARTNERS 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出具的《LEGAL OPINION ON PRINTPACK (M) S 《马来西亚法律意见 DN. BHD.》、《LEGAL OPINION ON GAOYI PA 书》 指 CKING & PRINTING (MALAYSIA) SDN. BHD.》、 《LEGAL OPINION ON PAPERTEX INDUSTRIES SDN. BHD.》、《LEGAL OPINION ON HONDA P RINTING AND PACKAGING (M) SDN. BHD.》 印度尼西亚金诺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出具 的《PT Gaoyi Packaging Indonesia Legal Due Dilige 《印度尼西亚法律意见 指 nce Report》、《PT Honda Packaging Jakarta Legal 书》 Due Diligence Report》、《PT Global Packaging Ba tam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PT Honda Pa ckaging Indonesia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HK & GIA LUAT LAW FIRM LTD.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越南法律意见书》 指 HONDA (DONG NAI) PACKAGING AND PRINT ING COMPANY LIMITED》、《LEGAL DUE DILI GENCE REPORT HONDA (HAI DUONG) PACKA GING PRINTING COMPANY LIMITED》、《LEG AL DUE DILIGENCE REPORT HONDA PRINTIN G HOLDINGS (VIETAM) COMPANY LIMITED》 Landing Law (Thailand) Co., Ltd 于 2024 年 10 月 9 《泰国法律意见书》 指 日出具的《LEGAL OPINION REGARDING HOND A PACKAGING (THAILAND) COMPANY LIMITE D》 Geronimo Law for Shanghai Landing Law Offices于 《菲律宾法律意见书》 指 202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Ysen Honda (Philippines) Packaging Inc. Preliminary Legal Due Diligence Re port》 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 中国 指 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 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监局 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原东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551-00001 号 致: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引言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公司的责任,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六、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其引用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验有关本次挂牌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和记录等; 2.查验有关本次挂牌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和记录等; 3.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4.查阅公司最新的股东名册。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挂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挂牌的批准 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 2.本次挂牌的授权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以下事宜: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而制作、修改、签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包括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在内的各项文件(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2)制作、修改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申报材料及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3)向有关部门办理与本次挂牌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于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