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均得到了有效执行。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高义包装依法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投资运作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 司治理制度。自股份公司成立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依法召开了三会会议,公司治理机构能够有效运行,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识别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便于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和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和忠实义务,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报告期内及期后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形或未决重大诉讼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或因应当承担经济责任但拒不履行等失信情形而被列入失信名录或被各部门联合惩戒的情形。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列入环保、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 定。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设立及历史上的历次增资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批准程序,依法办理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过程合法合规,手续齐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任何争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中信证券与高义包装已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高义包装聘请中信证券作为其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推荐的主办券商,并对完成股票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作出相应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股份公司系按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挂牌规则》的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综上,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 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含决议)、增资扩股协议等资料,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合法合规,历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 7、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等,查阅公司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全体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同时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24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二)最近24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12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四)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六)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消费电子、小家电、电子烟、酒类等领域,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一站式纸制印刷包装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主要服务范围涵盖:增值的包装设计、高效的工程支持、专业的测试验证、卓越的生产制造、以及灵活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商标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拥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设计、采购和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经营。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的资产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合法拥有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财产,主要资产 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3)公司的人员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对公司董事长等进行访谈,公司的人员独立;经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总监未对外兼职。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的人员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人员独立。 (4)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就职,未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运营资金,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未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干预公司财务决策的情况。 (5)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项目小组实地核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进行访谈,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自愿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1、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