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是 √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是 √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股子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情形尚未 □是 √否 消除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 □是 √否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 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是否为负值 □是 √否 审计情况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是 □否 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是 √否 股本情况 股本总额(万元) 10,887.99 差异化标准——标准 1 √适用 □不适用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标准 1 净利润指标(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98.63 9,095.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 6,528.42 8,948.19 有者的净利润 差异化标准——标准 2 □适用 √不适用 差异化标准——标准3 □适用 √不适用 差异化标准——标准4 □适用 √不适用 差异化标准——标准 5 □适用 √不适用 分析说明及其他情况 综合考虑公司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本次挂牌选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挂牌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公司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8,948.1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6,528.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符合上述标准。 (五) 进层条件适用情况 挂牌同时进入层级 基础层 三、公司股权结构 (一) 股权结构图 (二)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任志生直接持有公司 44.6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为法人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任志生 国家或地区 中国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8 年 4 月 14 日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学历 硕士 任职情况 董事长、总经理 职业经历 1992 年 6 月至 1995 年 9 月,任衡阳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经 理;1995 年 10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福田区华深印刷厂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福田区鸿达印刷厂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深圳市鸿达印刷包装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深 圳市鸿康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控股股东为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2、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任志生先生,其一致行动人为王雪梅女士、任柏宾先生、上海高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儒合伙”)和上海高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萍合伙”)。其中,任志生直接持有公司 44.60%的股份;任志生为高萍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萍合伙持有公司 4.59%的股份;任志生为高儒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儒合伙持有公司 4.59%的股份。股东任柏宾为任志生之子,股东王雪梅为任志生配偶,此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9.84%的股份。综上所述,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3.47%的表决权。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相同 □适用 √不适用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除了披露上述基本情况外,还应披露以下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是否存在质押或 其他争议事项 1 任志生 48,560,100.00 44.60% 自然人 否 2 李东红 13,200,000.00 12.12% 自然人 否 3 任柏宾 10,718,750.00 9.84% 自然人 否 4 王雪梅 10,718,750.00 9.84% 自然人 否 5 高萍合伙 5,000,000.00 4.59% 有限合伙企业 否 6 高儒合伙 5,000,000.00 4.59% 有限合伙企业 否 7 中证投资 3,675,000.00 3.38% 企业法人 否 8 王东 3,502,400.00 3.22% 自然人 否 9 昆仑鼎天 1,837,500.00 1.69% 企业法人 否 10 创新投资 1,837,500.00 1.69% 有限合伙企业 否 11 科创资本 1,837,500.00 1.69% 有限合伙企业 否 合计 - 105,887,500.00 97.25% - - □适用 √不适用 (四) 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任志生先生,其一致行动人为王雪梅女士、任柏宾先生、上海高儒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儒合伙”)和上海高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萍合伙”)。其中,任志生直接持有公司 44.60%的股份;任志生为高萍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萍合伙持有公司 4.59%的股份;任志生为高儒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儒合伙持有公司 4.59%的股份。股东任柏宾为任志生之子,股东王雪梅为任志生配偶,此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9.84%的股份。综上所述,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3.47%的股份。 2、除任志生外,周亚群、王启斌、张艳丽、黄勤伟、屠仕海等 5 人同时持有高萍合伙和高儒 合伙的出资份额;另外,任贤忠和任贤喜同时持有高萍合伙和高艺合伙的出资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合伙人信息 公司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