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蓝盾1: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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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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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10552-1 号
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海莲律师、杨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系由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柯宗贵、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江游、黄伟程、陈文悦自行召集。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 公告了《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49),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其议案内容。

  2、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之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该公告对原公告内容之“二、会议审议事项”个别内容作出更正、变更,更正前的内容为“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更正后的内容为“上述议案存在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二)”,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086号乐谷大厦1层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15:00至2024年11月29日15:00。

  本次股东会由合计持有公司11.0816%股份的股东召集,召集人在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前连续 90 日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已超过 10%,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在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员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8,97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1%。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653,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1%。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6,632,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2%。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具体为:公司原独立董事刘波先生以线上视频参会方式,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缺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故缺席本次股东会的情形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因全体监事未列席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由股东现场推选股东代表与两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 1、3 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议案 2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其中,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上述议案 1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086,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94%;反对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6,086,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94%;反对 5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拟选举刘波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22,751,316股,当选。

  (2)拟选举高恩同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41,174,222股,当选。

  (3)拟选举杨伟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29,643,419股,当选。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39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779%;反对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6%;弃权6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15%。议案通过。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或当选。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除无监事代表参与监票、计票程序外,其余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故缺席本次股东会,且本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环节无监事代表参与,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程序瑕疵对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魏海莲

                                                          杨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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