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08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了《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网周路 99 号平高创业城 5 号楼 2 楼举行。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134,816,30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00%。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4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15,547,09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1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150,363,39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4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473,39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