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印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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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在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行清算。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
                                  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使下列职权: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者被撤销;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业务;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生的税款;                        决权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五)清理债权、债务;            法院解散公司;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产;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律 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而存续。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 董事为公
院确认。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配。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任。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律规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偿责任。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算。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修改本章程: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公司登记。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修改后,董事会应 第二百零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及时指派专人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案。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第二百一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告。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互
                                  动沟通原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内容: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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